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保护采购活动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政府采购(以下简称采购)行为,提高学 校各类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 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 政部、甘肃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含贷款资金、 科研经费)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的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 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货物,是指 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 程,是指与建筑物和构建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 修、拆除、修缮、建筑安装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 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四条 学校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执行甘肃省财政厅、甘 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最新年度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 额标准,以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 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学校采购方式 分为招标采购方式和非招标采购方式。招标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 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磋商)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和省财政厅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等。
第六条 学校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全面及时发布采购信息,严格执行回 避要求。
第二章 采购组织体系及其职能
第七条 学校采购组织体系包括:科教服务中心(政府采购 办公室)、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项目采购评审小组。
第八条 科教服务中心(政府采购办公室)是学校采购工作 的管理、执行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学校采购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工作 规程。
(二)代表学校从事采购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审查采购申报 表,向上级采购管理机构申报核准,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三)负责监督指导采购文件的编制、发布,接受响应文件, 组织并主持开标、评审会议,做好评审会议记录,公告评审结果 并签发成交中标通知书,参与项目验收。
(四)组织专家对潜在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或后审。
(五)建立、健全评审专家库等信息数据,并实行动态管理。
(六)负责采购代理机构的遴选与选用。
(七)保管、归档学校采购活动有关资料。
(八)接受对采购活动的质疑与投诉并依法处理。
(九)接受有关部门对学校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配合审 计部门做好对学校采购项目的审计。
(十)编制年度学校政府采购报告,组织开展年度政府采购
评价。
(十一)处理采购中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财务处主管各类项目经费预算核查。教务处、研究 生院主管教师教学用书与学生教材的选用、征订、审定;社会科 学处、科学技术处、科研合作服务处主管所属学科图书出版与印 刷、学术会议、报刊征订项目的审查;审计处主管商务服务及金 融服务项目的核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主管仪器设备、实验耗 材及教学科研专用软件类项目审查、论证、核准、验收,主管仪 器设备的维修与保养服务项目的核准;后勤管理处主管家具、被 服以及工程中修缮、装修、拆除、建筑安装类项目审查、论证、 核准、验收,主管租赁、仪器设备除外的维修与保养、住宿与餐 饮、会展、房地产等服务项目的核准;武装保卫处主管消防项目 审查、论证、核准、验收,主管公共安全服务项目的核准;教学 科研网络中心主管网络设备以及教学科研专用软件除外的一般通 用软件项目审查、论证、核准、验收,主管信息技术服务项目的 核准;图书馆主管本馆纸质图书、电子资源类项目审查、论证、 核准、验收,主管其他单位纸质图书、电子资源类项目审查、验 收。其他项目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核准。
涉及设备、修缮、改造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实验室与设备管 理处须与后勤管理处、审计处联合论证,并指导项目单位提出可 行的建设方案;涉及消防的项目,武装保卫处也要参加项目论证; 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中要协调好供应商关系,使修缮改造工程符 合设备运行条件和消防管理规定。
第十条 项目单位是学校小额分散采购的实施单位,也是项
目提出、初期论证、督促合同履行、初步验收的负责单位。 第十一条 评审小组是采购项目的评标组织。科教服务中心
(政府采购办公室)组织的采购,评审小组由从省财政厅采购专 家库、学校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和项目单位代表组成, 人数一般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2/3。
评审小组根据不同的采购方式分别承担评标小组、谈判小组、 询价小组、磋商小组的职能。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新增资产,编制采购预算 各单位须在上年度规定时间内申报下一年度新增资产计划、
填报采购预算计划表,先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分管 校领导审定,然后报相关管理部门审核论证,再由财务处汇总上 报教育厅、财政厅审批备案。新增科研仪器设备、价格在 1千元 以上(家具图书不限额度)资产必须特别注明。未列入年度采购 预算、无备案的项目一律不能实施采购。
第十三条 编制执行计划
(一)列入采购预算已备案的项目须编制执行计划方能实施 采购。
1.必须有完整明确的需求论证,内容包括:采购标的需实现 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采购 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 规范;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
求;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
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采购标的的验收 标准;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2.计划必须经过学校相关会议论证、批准。
3.已批准的项目发生实质性或额度较大变更必须按批准权限 重新审批。
(二)科教服务中心(政府采购办公室)凭主管部门下达的
《西北师范大学采购项目执行通知书》分类安排采购。 第十四条 确定采购方式
(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采购方式依据项目 特点及上级批复结果确定,委托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或采购代 理机构采用招标或非招标方式采购。
(二)列入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项目,由科教服务中心(政 府采购办公室)依照甘肃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采 购。
(三)单项或批量采购在5万元以上、限额以下的项目(列 入集采目录且要求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或不得自行采购的除外), 由科教服务中心(政府采购办公室)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用 非招标方式采购。
(四)单项或批量采购在5万元以下项目(列入集采目录且 要求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或不得自行采购的除外),经科教服务中 心(政府采购办公室)同意,由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采用非 招标方式采购。其中,单价在1千元以下的低值品能够在学校网 上集中采购平台采购的必须在学校网上集中采购平台采购。
第十五条 校内采购流程
(一)科教服务中心(政府采购办公室)组织的采购,按以 下流程实施。
1.制订采购文件。科教服务中心(政府采购办公室)根据确 定的采购方式,编制相应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
2.发布采购公告。科教服务中心(政府采购办公室)通过甘 肃省财政厅指定媒体或校园网发布采购公告。供应商可以根据采 购公告规定的方式,到招标部门获取或网页下载采购文件。
3.接受响应文件(投标文件)。学校采购,一律实行现场开标 制,投标截止时间即为开标时间。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截止时刻 前将响应文件及样品送交至指定地点,过时不再接收。
4.组织开标、评审会议。科教服务中心(政府采购办公室) 对符合开标条件的项目,一般根据相对集中原则,及时、合理地 安排开标会议。开标会议由科教服务中心(政府采购办公室)工 作人员组织,邀请投标人代表和监督小组代表参加,现场公开开 标。科教服务中心(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或其委托代表主持召 开评审会议。科教服务中心(政府采购办公室)提前 1天通知评 审小组成员参会。评审小组组长一般由评审专家担任,由全体评 审小组成员推举产生。评审小组成员名单在会议召开前必须保密。
5.发布评审结果。科教服务中心(政府采购办公室)根据评 审小组会议纪要或记录,及时在采购文件发布的媒体上发布评审 结果公告,公示期为5日。
(二)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的采购,按以下要求实 施。
1.组成采购小组。小组成员必须有教代会、工会组织代表或
研究团队主要成员代表。
2.询价比较与磋商谈判。采购小组深入开展市场调研,对供 应商、产品(服务)、价格等进行摸底,确定供应商意向范围。采 购小组邀请意向范围供应商前来磋商,确定磋商结果,完整记录 磋商过程。
3.确认磋商结果。学院由党政联席会议确认,其他单位由部 门办公会议确认。
4.公示采购结果。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向科教服务中心
(政府采购办公室)上报采购小组磋商记录、党政联席会议(部 门会议)记录,科教服务中心(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查材料后在 校园网公示采购结果,公示期为5日。无异议,项目单位(项目 负责人)与成交供应商形成合同草案。
(三)公开招标、询价采购中响应单位不足三家,本次招标 流标,应重新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或询价。第二次仍不足三家的, 经项目采购评审小组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是否现场改为单 一来源采购或竞争性谈判采购。紧急情况下,可以在第一次招标 流标后即启动本程序。
(四)供应商对招标文件、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招标 公告发布期间、评审结果公示期间提出书面质疑;质疑供应商对 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 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 当有明确的要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公示期满后,对评审结果无 异议、无投诉,科教服务中心(政府采购办公室)应在 3个工作
日内签发成交(中标)通知书。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
(一)项目单位依据招投标文件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形成合 同草案。
(二)学校法律顾问审查合同草案。
(三)校长或其授权的代表人审定并在正式合同文本签字盖 章。正式合同文本根据需要一式多份。
第十七条 合同履行与验收
采购合同生效3日内,由科教服务中心(政府采购办公室) 通知项目单位督促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项目单位对按期履约、 现场验收、质量把关负责。
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单位先进行初步验收,形成初验报告; 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牵头成立验收小组对整个项 目进行全面验收。额度较大项目,验收小组须有同行专家。主管 部门须在接受请求5日内完成验收,验收须严格按照采购文件、 合同规定要求进行。验收小组成员有否决权。验收结束后,验收 小组成员须会签《西北师范大学采购验收报告》。未经验收或验 收不合格项目,财务处不予报账。相关单位对逾期验收产生的纠 纷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合同变更与追加 采购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不得变更与追加。如因特殊情况和不
可预测的原因必须变更和追加的,须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报主 管部门审查无异议,再经评审小组评审通过方可变更与追加;变 更与追加金额超过预算额10万元以上的,还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
或党委常委会批准。变更与追加金额超过合同金额10%的,不得
变更与追加。
第十九条 售后服务与报账付款 供应商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和国家标准提供售后服务。质
量保证期限以外的有偿售后服务,经费由项目单位承担。 付款方式、时限按照合同约定及财务管理规定执行。项目单
位须在项目验收合格后10日内备齐报账要素(合同原件、发票、 验收单、单据封面、领导签字和其他必要的附件)交科教服务中 心(政府采购办公室)由专人到财务处报账付款。相关单位对逾 期提交报账手续产生的纠纷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采购文件归档 科教服务中心(政府采购办公室)、项目单位对采购项目每
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妥善保管,并及时整理完成归档。
第四章 责任与纪律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采购特别是招标 投标活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扰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采 购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 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参与人和单位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甘肃省、学校有关政府采购规定的 行为,学校要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投标人)相互串标、提供虚假材料谋 取中标、使用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经查实,中标无效。中标人
将项目转让他人的,学校扣除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其中标项目合同
的履行,另行组织招标。投标人有相互串通投标等行为的,学校 向甘肃省财政厅报告,依法作出处理。
学校建立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凡出现串标、行贿、中标供 应商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等情况的,列入不良供应商名 录,其3年内不得参与学校采购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因灾害和不可抗力事件应急所实施的采购、涉 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依照国家、甘肃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后,如因国家和甘肃省有关政策调 整,导致本办法相关内容与国家、甘肃省政策不符的,执行国家、 甘肃省新规定。
第二十五条 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实施的采购参照本办法执 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执行《西北师范大学基建项目管 理办法》(西师发〔2016〕50号)。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西北师范大学物 资采购招标管理办法》(西师发〔2006〕183 号)、《西北师范大学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西师发〔2006〕18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教服务中心(政府采购办公室)负 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