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机构管理细则(试行)
2022年4月29日处长办公会审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委托代理采购工作,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西北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西师发﹝2020﹞122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委托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工程、货物与服务项目委托代理采购的管理。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办公室)是学校委托代理采购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委托和组织协调,并对代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代理机构的选聘
第四条 代理机构应当具备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从业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四)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五)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办公室)根据政府采购工作需要,选聘维修改造工程类代理机构、货物与服务类代理机构共10家左右。
第六条 选聘程序:
(二)实地考察。国有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办公室)组织考察组,分别实地考察代理机构业务能力、专业水平、人员力量、内控制度、办公条件、设施配备、档案管理等情况,按百分制量化打分。
(三)综合评价。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考虑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本地化服务能力、信用水平和量化得分,作出综合评价意见,提交处务会审定选聘意见。
(四)审核备案。选聘结果由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后勤保障部、图书馆联合审核,审核确定的选聘结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五)签署协议。学校与选聘的代理机构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协议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代理的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内容。
(六)通知结果。发布通知公告,公布选聘结果。
第三章 代理机构的管理
第七条 代理机构实行动态管理,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实行末位淘汰,每年动态调整一次。
第八条 代理机构的考核分为项目考核和年度考核两种形式。
(一)项目考核是在每个委托代理采购项目完成后,对代理机构实施采购项目的组织能力、服务质量、采购文件质量、采购程序规范性、政策执行、进度保证、档案资料等内容进行考核。考核采用百分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办公室)、项目单位分别打分,并按照60%、40%的权重计算综合得分。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8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二)年度考核,是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归口部门等相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依据项目考核结果或抽查采购项目档案资料等方式,按年度对代理机构采购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第九条 代理机构的考核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结束后,国有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办公室)及时向代理机构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条 考核结果是委托采购项目和续签代理协议的主要依据。项目考核不合格的代理机构,将暂停向其委托采购项目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拒不整改的以及自选聘以来累计两次项目考核不合格的,本年度不再向其委托采购项目。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代理机构自然淘汰,不再续签代理协议。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终止代理协议,取消其代理学校采购项目的资格,并在五年内拒绝其参与学校代理机构选聘活动,造成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无故拒绝或拖延接收学校委托采购项目的。
(二)有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因工作过失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隐瞒发现的问题,有弄虚作假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五)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办)建立代理机构信息库。代理机构信息库应包括代理机构基本信息、采购项目代理情况、考核结果等主要内容。
第四章 代理机构的委托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根据专业领域和服务特长分为维修改造工程类、货物与服务类两大类。代理机构的选用遵循公平、择优原则,按下列办法进行: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办公室)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类型、代理机构专长及考核结果等因素,按选聘时的排名顺序和采购项目的立项顺序,依照顺序轮候方式循环委托。
(二)年度维修改造工程类项目委托代理采购完成后,所有代理机构和采购项目按排名顺序和立项顺序进行大循环委托,完成剩余货物与服务类项目委托代理采购。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办公室)代表学校办理采购项目的委托手续,做好代理采购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单位指定代理机构。
第五章 代理机构的监督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办公室)对代理机构的采购行为实施监督管理,随机抽查调阅全程录像。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监督下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受理并调查处理项目单位、供应商对代理机构的投诉。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代理采购项目考核表